律师解读朱婷起诉诽谤案:情节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27日晚,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已立案受理中国女排运动员朱婷诉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等自媒体号诽谤5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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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区法院官网消息称,12月3日,自诉人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柯南话乒乓”和微信订阅号“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自媒体号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
惠济区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通知自诉代理人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依职权调取了有关证据。经审查,朱婷的自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那么,诽谤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构成诽谤罪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互联网时代,该如何防治网络暴力?对此,北京青年报记者咨询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
岳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的自诉立案标准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就是说,司法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导审理法院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岳律师称,在朱婷案件中,若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被告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才能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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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网络上侮辱、诽谤名人涉嫌诽谤罪。对名人诽谤与对一般自然人进行诽谤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相同,不属于特殊的犯罪对象,或刑法所特殊保护的法益。岳律师认为:由于名人的知名度与舆论敏感度较高,对朱婷这类公众人物的诽谤内容会更容易,也更迅速地在网上散播并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因此诽谤名人的行为达到刑法规制的范畴的可能性相对更高。
“认定诽谤罪需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客观层面,行为人散布捏造的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他人社会评价的具体内容的事实;主观层面,需要行为人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岳律师称,对于朱婷的案件来说,如果证明诽谤罪成立,则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犯罪构成对应的事实。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暴力已成为热点事件的“标配”, “一人恶评,万人点赞”在网络世界已经不再新鲜。防治网络暴力是近年来受到各界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从犯罪原因的角度出发,形成网络暴力的原因可能有多个方面,比如行为人或行为群体的心理因素、网络监管的缺失、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与滞后性等等。
那么,在互联网时代,该如何防治网络暴力?对此,岳律师表示,可向网络平台投诉,要求网络平台运营方删除相关侵权言论;民事法律方面,可以名誉权纠纷为由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在刑事法律方面,除了以侮辱、诽谤罪以外,如果认为网络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还可以寻衅滋事罪为由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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